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”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
2003年第50期(总第366期)
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"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"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
深地税发〔1996〕710号
深圳市地方税务局
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免征营业税的
博物馆”范围界定问题的通知
(1996年12月17日)
深地税发〔1996〕710号
各分局:
接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“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”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1996〕679号)称:“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第六条第(六)款中所称的‘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’,是指经各级文物、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。请按此条件严格界定,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,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,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。”
请遵照执行。